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0號):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已經2001年3月28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四月二日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鼓勵集成電路技術的創新,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制定本條例?!?/p>
第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呻娐?,是指半導體集成電路,即以半導體材料為基片,將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執行某種電子功能的中間產品或者最終產品;
?。ǘ┘呻娐凡紙D設計(以下簡稱布圖設計),是指集成電路中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的三維配置,或者為制造集成電路而準備的上述三維配置;
?。ㄈ┎紙D設計權利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布圖設計享有專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ㄋ模椭?,是指重復制作布圖設計或者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的行為;
?。ㄎ澹┥虡I利用,是指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的行為?!?/p>
第三條 中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的布圖設計,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p>
外國人創作的布圖設計首先在中國境內投入商業利用的,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p>
外國人創作的布圖設計,其創作者所屬國同中國簽訂有關布圖設計保護協議或者與中國共同參加有關布圖設計保護國際條約的,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p>
第四條 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應當具有獨創性,即該布圖設計是創作者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并且在其創作時該布圖設計在布圖設計創作者和集成電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認的常規設計?!?/p>
受保護的由常規設計組成的布圖設計,其組合作為整體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 本條例對布圖設計的保護,不延及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p>
第六條 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布圖設計專有權
第七條 布圖設計權利人享有下列專有權:
?。ㄒ唬κ鼙Wo的布圖設計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獨創性的部分進行復制;
?。ǘ⑹鼙Wo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投入商業利用?!?/p>
第八條 布圖設計專有權經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登記產生?!?/p>
未經登記的布圖設計不受本條例保護?!?/p>
第九條 布圖設計專有權屬于布圖設計創作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p>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依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志而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布圖設計,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創作者?!?/p>
由自然人創作的布圖設計,該自然人是創作者?!?/p>
第十條 兩個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創作的布圖設計,其專有權的歸屬由合作者約定;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其專有權由合作者共同享有?!?/p>
第十一條 受委托創作的布圖設計,其專有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約定;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其專有權由受托人享有?!?/p>
第十二條 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期為10年,自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業利用之日起計算,以較前日期為準。但是,無論是否登記或者投入商業利用,布圖設計自創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條例保護?!?/p>
第十三條 布圖設計專有權屬于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專有權在本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p>
布圖設計專有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專有權在本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繼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該布圖設計進入公有領域?!?/p>
第三章 布圖設計的登記
第十四條 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負責布圖設計登記工作,受理布圖設計登記申請?!?/p>
第十五條 申請登記的布圖設計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p>
第十六條 申請布圖設計登記,應當提交:
?。ㄒ唬┎紙D設計登記申請表;
?。ǘ┎紙D設計的復制件或者圖樣;
?。ㄈ┎紙D設計已投入商業利用的,提交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樣品;
?。ㄋ模﹪鴦赵褐R產權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p>
第十七條 布圖設計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業利用之日起2年內,未向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的,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不再予以登記?!?/p>
第十八條 布圖設計登記申請經初步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予以登記,發給登記證明文件,并予以公告?!?/p>
第十九條 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駁回其登記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請求復審。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的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p>
第二十條 布圖設計獲準登記后,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發現該登記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予以撤銷,通知布圖設計權利人,并予以公告。布圖設計權利人對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撤銷布圖設計登記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p>
第二十一條 在布圖設計登記公告前,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義務?!?/p>
第四章 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行使
第二十二條 布圖設計權利人可以將其專有權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其布圖設計?!?nbsp;
轉讓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nbsp;
許可他人使用其布圖設計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p>
第二十三條 下列行為可以不經布圖設計權利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ㄒ唬閭€人目的或者單純為評價、分析、研究、教學等目的而復制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
?。ǘ┰谝罁绊椩u價、分析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基礎上,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布圖設計的;
?。ㄈψ约邯毩撟鞯呐c他人相同的布圖設計進行復制或者將其投入商業利用的?!?/p>
第二十四條 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由布圖設計權利人或者經其許可投放市場后,他人再次商業利用的,可以不經布圖設計權利人許可,并不向其支付報酬?!?/p>
第二十五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經人民法院、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檢查部門依法認定布圖設計權利人有不正當競爭行為而需要給予補救時,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可以給予使用其布圖設計的非自愿許可?!?/p>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作出給予使用布圖設計非自愿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布圖設計權利人。
給予使用布圖設計非自愿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非自愿許可的理由,規定使用的范圍和時間,其范圍應當限于為公共目的非商業性使用,或者限于經人民法院、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檢查部門依法認定布圖設計權利人有不正當競爭行為而需要給予的補救?!?/p>
非自愿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布圖設計權利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使用布圖設計非自愿許可的決定?!?/p>
第二十七條 取得使用布圖設計非自愿許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享有獨占的使用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使用?!?/p>
第二十八條 取得使用布圖設計非自愿許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布圖設計權利人支付合理的報酬,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裁決?!?/p>
第二十九條 布圖設計權利人對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關于使用布圖設計非自愿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布圖設計權利人和取得非自愿許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關于使用布圖設計非自愿許可的報酬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p>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未經布圖設計權利人許可,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為人必須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椭剖鼙Wo的布圖設計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獨創性的部分的;
?。ǘ樯虡I目的進口、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的?!?/p>
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p>
第三十一條 未經布圖設計權利人許可,使用其布圖設計,即侵犯其布圖設計專有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布圖設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處理。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產品或者物品。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事人的請求,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可以就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p>
第三十二條 布圖設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有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p>
第三十三條 在獲得含有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時,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復制的布圖設計,而將其投入商業利用的,不視為侵權?!?/p>
前款行為人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復制的布圖設計的明確通知后,可以繼續將現有的存貨或者此前的訂貨投入商業利用,但應當向布圖設計權利人支付合理的報酬?!?/p>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布圖設計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申請布圖設計登記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繳費標準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制定,并由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公告?!?/p>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域名注冊服務和管理,根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域名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申請注冊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管理的“.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以及提供域名注冊相關服務的,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涉及的域名體系遵守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中國互聯網絡域名體系的公告。
第二章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域名注冊服務,須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并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協議。
第五條 從事“.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的注冊服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有域名注冊服務系統,且有專門從事域名注冊服務的技術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五)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冊服務退出機制;
(七)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條 擬從事“.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注冊服務的,應當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署《合作意向書》。
第七條 持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署的《合作意向書》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并經批準成為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應當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協議。
第八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規范開展域名注冊服務,并與申請者簽訂單獨域名注冊協議。
第九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和網站首頁、業務表格等顯著位置放置或公布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批準文號、批準的域名項目范圍、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及本注冊服務機構的投訴服務電話等信息。
第十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提供域名注冊服務時,應當保留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申請者、域名持有者的來往文件和相關記錄;除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一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開展域名注冊服務時不得采取以下行為:
(一)冒用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等其他組織的名義,開展域名注冊服務;
(二)使用虛假信息注冊域名,變相占用域名資源;
(三)采用不正當競爭的手段,以誤導用戶、恐嚇用戶等方式開展域名注冊服務;
(四)強迫用戶延長域名注冊期限,捆綁銷售其他服務;
(五)不按照用戶實際注冊年限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交注冊信息;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域名持有者索取域名轉移密碼的申請,或對此轉移申請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費用;
(七)泄露用戶注冊信息侵犯用戶的合法權益,或利用用戶注冊信息牟取不正當利益;
(八)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域名投資活動。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侵犯用戶利益的行為。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如違反上述規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依據與其簽訂的相關協議追究相關責任,情節嚴重的,將終止與其簽訂的合作協議。
第十二條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至少滿足以下信息安全要求:
(一)有明確的信息安全責任人,明確2名應急聯系人,負責7*24小時應急聯系處置工作,并承諾相關人員信息發生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主動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
(二)有與域名注冊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職網絡信息安全管理人員;
(三)建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門,明確信息安全職責,制定并監督執行本機構的信息安全相關規章、要求和預案;
(四)建立健全網絡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信息安全責任和考核獎懲、應急處置與報告、教育培訓和演練制度等
(五)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標準建設相關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并接受相關測試檢查。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應至少具備以下功能:
1、基礎資源管理功能,對所注冊域名及相應IP地址等進行動態監測和管理,并實時向通信管理部門報備;
2、具備違法網站域名實時處置功能,對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的違法網站域名及時暫?;蛲V菇馕?;
3、建立違法網站域名黑名單信息庫,確保已列入黑名單庫中的域名不得重新注冊或使用。
第十三條 注冊服務機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終止相關協議,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資格;
(二)出現重大經營問題,不具備提供正常服務的能力;
(三)嚴重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協議及其他管理規定。
注冊服務機構被取消資格后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被取消資格后十日內將其負責注冊的域名在具備資格的其他注冊服務機構之間進行分配,或轉移至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指定的其他注冊服務機構;
(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被取消注冊資格后的十日內,應將其保留的域名注冊用戶信息全部刪除、銷毀,并經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檢查確認。
第三章 域名注冊的申請與審核
第十四條 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任何自然人或者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均可在本細則規定的頂級域名下申請注冊域名。
第十五條 申請注冊域名時,應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如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者的身份證明材料;
(二)域名注冊者聯系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驗,核驗合格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書面材料遞交至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第十六條 申請注冊域名時,申請者應當書面形式或電子形式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如下信息:
(一)申請注冊的域名;
(二)域名主域名服務器和輔域名服務器的主機名以及IP地址;
(三)申請者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姓名、通信地址、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申請者為組織的,應提交其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通信地址、電子郵箱、電話號碼等;
(四)申請者的管理聯系人、域名技術聯系人、繳費聯系人、承辦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電子郵件、電話號碼;
(五)域名注冊年限。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域名注冊申請后一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交如上域名注冊信息。
第十七條 申請者應當在域名注冊協議中保證:
(一)遵守有關互聯網絡的法律和規定;
(二)遵守《域名管理辦法》以及主管部門的其他相關規定;
(三)遵守本實施細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等相關規定;
(四)提交的域名注冊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八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冊申請的日期為申請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將申請日告知申請者。
第十九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加強域名注冊審查,確保通過本機構注冊的域名不違反《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已注冊的域名進行復審。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已注冊域名的注冊信息進行復核,對違反《域名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及注冊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域名,通知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予以注銷。
第二十條 申請在“.GOV.CN”下注冊三級域名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應為行政機關法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二)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蓋有申請單位公章的域名注冊申請表和證明申請單位為政府機構的相關資料以及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資料和域名注冊信息。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同時提交上述書面申請材料復印件。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及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應當在所注冊域名的有效期內保留上述書面申請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EDU.CN”下申請注冊三級域名的規則,由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網絡中心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在“.MIL.CN”下申請注冊三級域名的規則,由中國長城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在“.政務.CN”、“.公益.CN”下申請注冊三級域名的規則由政務和公益機構域名注冊管理中心另行規定。
第四章 域名的變更與注銷
第二十四條 域名持有者之外的注冊信息發生變更的,域名持有者應當按照申請注冊域名時所選擇的變更確認方式,在注冊信息變更后的三十日內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申請變更注冊信息。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接到域名持有者變更的注冊信息三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注冊信息提交給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未經域名持有者同意,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對注冊信息進行變更。
第二十五條 申請轉讓域名的,應當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轉讓申請表、轉讓雙方的身份證明材料。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收到前款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應予以變更持有者。
第二十六條 申請注銷域名的,申請者應當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注銷申請表和身份證明材料。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收到前款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應予以注銷。
第二十七條 投訴已注冊域名違反《域名管理辦法》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投訴進行調查,投訴成立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作出相應處理決定,作出決定后五個工作日內,由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執行;投訴不成立的,向投訴者說明理由?! ?nbsp;
第二十八條 在域名處于訴訟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爭議解決程序期間,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受理域名持有者轉讓或注銷被爭議域名的申請,但域名受讓方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決或爭議解決機構裁決約束的除外。
第五章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變更
第二十九條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況下不得申請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一)該域名注冊后不滿六十日;
(二)距該域名到期日不滿十五日;
(三)該域名處于拖欠注冊費用狀態中;
(四)該域名持有者的主體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爭議;
(五)該域名處于在司法機構、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處理期間。
第三十條 變更前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轉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變更申請材料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域名注冊信息中的域名注冊者聯系人電子郵箱發送正確的轉移密碼,且不得對轉移申請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費用。
如果轉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變更申請材料后,超過三個工作日未能提供轉移密碼或提供不正確的轉移密碼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直接變更注冊服務機構。
第三十一條 變更后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轉入方)在接到域名持有者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申請后,應當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出變更請求。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轉入方的變更請求后,應當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形式)通知轉入方和轉出方。如果轉出方明確表示同意變更,或者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發出書面通知(包括電子形式)五個工作日內,沒有收到轉出方的答復,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變更注冊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 如轉出方拒絕變更請求,轉出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包括電子形式)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和轉入方,并說明拒絕的理由。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轉出方發出的第二十九條所列出的拒絕變更理由,域名持有者此次變更申請過程終止;如果轉出方提供的拒絕理由不在二十九條所列出的拒絕理由之列,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執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變更。
第三十五條 在更新數據庫,并變更注冊服務機構信息后,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形式)通知轉出方和轉入方。
第三十六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變更完成以后,轉入方應當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繳納一年的域名運行費用。該域名的使用期限將在原有使用期限基礎上延續一年。
第六章 用戶信息保護
第三十七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獲取用戶數據信息時,應征得用戶同意,并采取傳輸加密等措施保障相應數據信息的傳輸安全,防止傳輸過程中泄露。
第三十八條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是用戶信息保護的責任主體,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發生用戶信息泄露,應依據與用戶簽訂的合同協議對用戶進行賠償。
第三十九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用戶數據信息的存儲安全,并保障存儲系統的安全,防止存儲過程中泄露。
第四十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等接收用戶數據信息的機構應妥善保存存儲有用戶數據信息紙質資料、電子介質等。
第四十一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除在域名注冊申請、審核及投訴處理過程中使用用戶數據信息外,不得將用戶數據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第四十二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采取措施加強對接觸到用戶數據信息人員的管理,防止出現人為信息泄露事件。
第四十三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告知用戶收集和處理用戶個人信息的方式、內容和用途以及信息泄露風險,并向用戶說明本機構要采取的信息保護措施,不得將域名持有者提交的資料和信息泄露給他人,利用該信息牟利。在與用戶簽署的域名注冊合同協議中,應明確規定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對用戶信息安全承擔保護責任,寫明采取的具體信息保護措施。
第四十四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對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信息安全防護工作進行定期檢查或抽查,發現有違規行為時,可以依據相關協議等追究其責任,發現違反《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的行為時,應當立即通知電信管理機構,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法處罰。
第四十五條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注冊具有安全管理責任。注冊服務機構在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注冊服務協議前,應接受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用戶信息保護安全檢查和評估。
第四十六條注冊服務機構應規范域名注冊業務規程。嚴格控制接觸用戶信息的人員范圍,合理設定其用戶信息操作權限。
第四十七條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配合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處置木馬、僵尸網絡和移動互聯網惡意程序控制域名等不良域名。
第七章 域名爭議處理
第四十八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域名爭議解決工作。在收到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依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以及該機構依據上述規定制定的補充規則提出的要求后,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答復;如未能在三個工作日內答復,應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域名爭議解決期間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該域名不被注銷、轉讓。
第五十條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裁決注銷域名或者裁決將域名轉移給投訴人的,自裁決在爭議解決機構網站正式公布之日起滿十日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予以執行。但被投訴人自裁決公布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受理相關爭議的,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暫停執行。
第八章 域名運行費用
第五十一條 根據《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對注冊域名收取域名運行費用。
第五十二條 每年域名到期日同申請日。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域名到期前通過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提醒域名持有者進行域名續費。域名持有者不得以未收到續費通知為由,拒絕續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保留上述通知記錄。
域名到期后自動進入續費確認期,域名持有者在到期后30日內確認是否續費,如書面表示不續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有權注銷該域名;如果域名持有者在30日內未書面表示不續費,也未續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有權30日后注銷該域名。
續費確認期內,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以未繳費為由改變或停止域名解析,但與域名持有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章 用戶投訴機制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設立域名注冊服務質量監督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并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網站進行公布。
第五十四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收到投訴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監督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注冊服務行為。對于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按照與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簽訂的協議,對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設立的WWW服務器用于發布域名注冊信息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十七條 申請者在域名注冊申請表中所填寫的各項信息,由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或者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錄入公眾查詢的數據庫中,除法律規定不得公開或者申請者特別聲明不得公開之外,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向公眾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五十八條 根據互聯網絡和域名系統的發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等情況,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修改本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2年5月29日起施行。2009年6月5日實施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
第30號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9月28日信息產業部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
部長 王旭東
二OO四年十一月五日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國互聯網絡的健康發展,保障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系統安全、可靠地運行,規范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系統管理和域名注冊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照國際上互聯網絡域名管理準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域名注冊服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域名:是互聯網絡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層次結構式的字符標識,與該計算機的互聯網協議(IP)地址相對應。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務器:是指承擔域名體系中根節點功能的服務器。
(四)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是指承擔運行、維護和管理域名根服務器的機構。
(五)頂級域名:是指域名體系中根節點下的第一級域的名稱。
(六)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是指承擔頂級域名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的機構。
(七)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是指受理域名注冊申請,直接完成域名在國內頂級域名數據庫中注冊、直接或間接完成域名在國外頂級域名數據庫中注冊的機構。
第四條 信息產業部負責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互聯網絡域名管理的規章及政策;
(二)制定國家(或地區)頂級域名CN和中文域名體系;
(三)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并運行域名根服務器(含鏡像服務器)的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
(四)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五)監督管理域名注冊活動;
(六)負責與域名有關的國際協調。
第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礙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互聯網域名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六條 我國互聯網的域名體系由信息產業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據域名發展的實際情況,信息產業部可以對互聯網的域名體系進行調整,并發布更新公告。
第七條 中文域名是我國域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信息產業部鼓勵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統的技術研究和逐步推廣應用。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域名根服務器及設立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應當經信息產業部批準。
第九條 申請設置互聯網域名根服務器及設立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資金和專門人員;
(二)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務器安全可靠運行的環境條件和技術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四)符合互聯網絡發展以及域名系統穩定運行的需要;
(五)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條 申請設置域名根服務器及設立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應向信息產業部提交以下書面申請材料:
(一)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擬運行維護的域名根服務器情況;
(三)網絡技術方案;
(四)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的證明。
第十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經信息產業部批準。
第十二條 申請成為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頂級域名服務器(不含鏡像服務器),且相應的頂級域名符合國際互聯網域名體系和我國互聯網域名體系;
(二)有與從事域名注冊有關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有從事互聯網域名等相關服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四)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五)有業務發展計劃和相關技術方案;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冊服務監督機制和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七)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申請成為域名注冊管理機構的,應當向信息產業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關資金和人員的說明材料;
(二)對境內的頂級域名服務器實施有效管理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申請人信譽的材料;
(四)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五)域名注冊服務監督機制和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六)擬與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簽署的協議范本;
(七)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我國域名體系的承諾書。
第十四條 從事域名注冊服務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
(二)注冊資金不得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有域名注冊服務系統,且有專門從事域名注冊服務的技術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五)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冊服務退出機制;
(七)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申請成為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向信息產業部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擬提供注冊服務的域名項目及技術人員、客戶服務人員的情況說明;
(三)與相關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或境外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簽訂的合作意向書或協議;
(四)用戶服務協議范本;
(五)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六)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的證明;
(七)證明申請人信譽的有關材料;
(八)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的承諾書。
第十六條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產業部應當向申請人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五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信息產業部應當自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信息產業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予以批準的,出具批準意見書;不予以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保證域名系統安全、可靠地運行,公平、合理地為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供安全、方便的域名服務。
無正當理由,域名注冊管理機構不得擅自中斷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域名注冊服務。
第十九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公平、合理地為用戶提供域名注冊服務。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采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的手段要求用戶注冊域名。
第二十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與其域名注冊管理機構的合作關系發生變更或終止時,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變更或終止后三十日內報信息產業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配置必要的網絡和通信應急設備,制定切實有效的網絡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健全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制度。
因國家安全和處置緊急事件的需要,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服從信息產業部的統一指揮與協調,遵守并執行信息產業部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條 信息產業部應當加強對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糾正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三章 域名注冊
第二十三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域名注冊實施細則,報信息產業部備案后施行。
第二十四條 域名注冊服務遵循“先申請先注冊”原則。
第二十五條 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可以對部分保留字進行必要保護,報信息產業部備案后施行。
除前款規定外,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注冊服務機構不得預留或變相預留域名。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注冊服務機構在提供域名注冊服務過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實際或潛在的域名持有者。
第二十六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公布域名注冊服務的內容、時限、費用,提供域名注冊信息的公共查詢服務,保證域名注冊服務的質量,并有義務向信息產業部提供域名注冊信息。
未經用戶同意,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將域名注冊信息用于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注冊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八條 域名注冊申請者應當提交真實、準確、完整的域名注冊信息,并與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簽訂用戶注冊協議。
域名注冊完成后,域名注冊申請者即成為其注冊域名的持有者。
第二十九條 域名持有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互聯網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擔。
第三十條 注冊域名應當按期繳納域名運行費用。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具體的域名運行費用收費辦法,并報信息產業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域名注冊信息發生變更的,域名持有者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申請變更注冊信息。
第三十二條 域名持有者可以選擇和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域名持有者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原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承擔轉移域名持有者注冊信息的義務。
無正當理由,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設立用戶投訴受理熱線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及時處理用戶對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出的意見;難以及時處理的,必須向用戶說明理由和相關處理時限。
對于向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投訴沒有處理結果或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對域名注冊管理機構的服務不滿意的,用戶或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可以向信息產業部提出申訴。
第三十四條 已注冊的域名出現下外情形之一時,原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予以注銷,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請注銷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冊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相應費用的;
(四)依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判,應當注銷的;
(五)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有義務配合國家主管部門開展網站檢查工作,必要時按要求暫?;蛲V瓜嚓P的域名解析服務。
第四章 域名爭議
第三十六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解決域名爭議。
第三十七條 任何人就已經注冊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投訴,并且符合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規定的條件的,域名持有者應當參與域名爭議解決程序。
第三十八條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決只涉及爭議域名持有者信息的變更。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決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服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三十九條 域名爭議在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處理期間,域名持有者不得轉讓有爭議的域名,但域名受讓方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決或爭議解決機構裁決約束的除外。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未經行政許可擅自設置域名根服務器或者設立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擅自設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信息產業部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制止其開展業務或者提供服務,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超出批準的項目范圍提供域名注冊服務的,由信息產業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信息產業部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制止其提供超范圍的服務,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信息產業部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有關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開展互聯網域名注冊服務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內,到信息產業部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2002年8月1日公布的《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24號)同時廢止。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件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與應用,促進軟件產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第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二)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三)軟件開發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并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四)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條 受本條例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并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
第五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所開發的軟件,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行的,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依照其開發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依照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條例保護。
第六條 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第七條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辦理登記。軟件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
辦理軟件登記應當繳納費用。軟件登記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章 軟件著作權
第八條 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七)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第九條 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
第十條 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第十一條 接受他人委托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條 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定的,軟件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第十三條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件的自然人進行獎勵:
(一)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
(二)開發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
第十四條 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
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
第十五條 軟件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件著作權的繼承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著作權在本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第十六條 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
(二)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備份復制品。這些備份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制品銷毀;
(三)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軟件。
第十七條 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第三章 軟件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
第十八條 許可他人行使軟件著作權的,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許可使用合同中軟件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被許可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條 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沒有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為專有許可的,被許可行使的權利應當視為非專有權利。
第二十條 轉讓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一條 訂立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許可合同,或者訂立轉讓軟件著作權合同,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登記。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外國人許可或者轉讓軟件著作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或者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二)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四)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
(六)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二)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
(四)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并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賠償數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 軟件著作權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為了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軟件著作權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第二十八條 軟件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或者軟件復制品的發行者、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軟件開發者開發的軟件,由于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件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件的著作權的侵犯。
第三十條 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將給復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復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件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后繼續使用。
第三十一條 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可以調解。
軟件著作權合同糾紛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依照侵權行為發生時的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同時廢止。